江西省建筑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江西省建筑業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會費收支與管理,根據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》等有關法規規定及《江西省建筑業協會章程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費,是指協會會員按標準每年應交納的費用。交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。
第三條 會費由協會統一收取。會員交納會費后,由協會開具財政部?。ūO)制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。
第四條 會費標準根據減稅降費的原則,按保證協會正常運轉,收支平衡,略有結余的原則設定。
第五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:
(一)副會長單位會員,每年交納會費1萬元;
(二)常務理事單位會員,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;
(三)理事單位會員,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;
(四)普通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,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。
個人會員的會費暫按標準的20%收取,具體為每年200元。在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專家、學者、勞動模范免交個人會員會費。
第六條 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分支機構嚴格執行協會的會費標準。
第三章 會費交納
第七條 會費按自然年交納。會員應按時將當年會費匯入協會指定銀行賬戶。
第八條 經批準加入協會的新會員,應在接到同意入會批復后的5個工作日內交納會費。
第九條 會員交納會費后15個工作日內,協會向交費會員寄送江西省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。
第十條 單位會員連續3年按標準交納會費,方可具備參選協會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會長的資格。
第十一條 會員無故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,視為自動退會。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,如重新申請入會,須補齊所欠會費。
第四章 會費使用和管理
第十二條 會費主要用于為協會會員提供服務,以及按照協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。
第十三條 協會嚴格按財務規定對會費進行管理,合理支出,節約使用。
第十四條 協會每年應向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,并向會員公開,接受會員監督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五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,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,按協會相關規章制度執行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2020年12月20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自發布之日起生效。